人的可怕往往不亚於鬼神,这是普世认知,也是世俗的崩坏。
想想现在的新闻媒T只要嗅到血腥味,那阵
便会不断
现类似的爆料、内幕、追踪等系列报导,不难想像公众人
如何活得胆战心惊。至於男
带来的「凿
鬼」故事,经过考量,我还是把那纪录了故事内容的纸页给撕下来销毁了。如此一来,除了我之外的人就不会读到那篇故事。除非《搔耳》有防止内容被抹消掉的能力。从知

分,却不知
对方何姓何名,这里也可认定男
曾听闻nV警官的传闻,实际上并不知
这个人的姓名。另外基於他本就是罪犯情况下,他也不能直接表明那个人的
分,因而留下像是有说却没说的「故事」。当下,
知自己可能活不过当天的男
决定放手一搏,丢
了自己知
某个内幕作为恫吓,尽
知
对方不太可能跟自己合作,但至少也能争取到逃脱时间。这里算是呼应了nV警官提到男
作为前警察且愤世嫉俗的个X。但如果密室为真,最老
也最简单的手法就是nV警官离开前先以对方的钥匙锁上大门,等到招来的警方破门而
後,再趁他人不注意把钥匙放到某
,随後再
合会被信任的说词,来完成後设密室。因为这只会使我更容易联想到他就是「第一名凿
鬼」,另外我也可能就此没了X命;不
是Si在他还是nV警官手上。相信男
来到古蝉坊的时候早方寸大
。既然他都已经用这
方式讲
故事,那自然也不可能说明自己为什麽会惧怕那个人。当然过程中也可能是两人发生扭打,但无论如何,nV警官不会遗漏扭打过程会留下的痕迹,并将屋
营造成密室。我猜,她所认知的正义即是「社会的秩序」。
只是我也不禁思考,或许《搔耳》带来的故事不光只有玄怪一类,其中亦涵盖人心的恐怖吧?
对於密室,以我这颗不算聪慧的脑袋,
多也只能想像
最老
也最简单的手法了。我猜测,在推敲
真凶是男
後,nV警官估计没有及时上报,就这样开始自己独自追踪男
,只为了贯彻自己认知下的「正义」的行动。可是,对方又是从哪里得知了男
曾经来找过我呢?这里我还是又忍不住对这本怪奇笔记心生怨怼。以上就是我基於「莫非」假想下的推理。当然我也只能就有限的线索去
有限的推敲,绝非什麽安乐椅侦探一辈。在知
警界令人闻风丧胆、极其崇拜秩序信仰,曾经无情开铡或
理掉不少同僚的人
准备对自己
手,那麽避免被抓到把柄与接
绝对是必要的。可是在这
情况下他也没办法阻止警方上门调查,因而让nV警官顺利
到屋内。正是基於前述的理由,nV警官决定化
成「第二名凿
鬼」且顺利的将真凶给
理掉了。他无疑也是《搔耳》诱导而来的可怜人,结果就变成我帮不了他、他也杀不了我的微妙状态。该说这是《搔耳》保护主人的机制吗?这
我现在不想谈论。反正我的人生已经够诡异莫名了,还真期望不要再惹祸上
会b较好。随後趁着对方稍有松懈男

手攻击,岂料却被反过来杀害,还将现场布置成自杀的样态。过程中两人可能是勉
和颜悦sE,而因应最坏的打算,男
一开始就把凶
带在
上。既然有底却说不
对方是谁,基於男
为真凶这一
去推断的话,就会得
他知
追着他的人的
分,但是不知
那个人何姓何名这层推想。当然这里并没有要继续探讨社会学与
德学。如今透过nV警官既然知
男
就是凿
鬼事件的凶手,便能更容易推理
那一直追着他,想要
理掉他的人,同是警方的人。鉴於男
最後找上我的时候指
对方只有一人,那几乎也能确认他清楚只只有那名nV警盯上自己。我想我应该不至於Si在nV警官手上,毕竟在她杀Si男
的时候,「凿
鬼」就已经消失了。首先是nV警官考虑自己先行到男
住家应该会被监视
捕捉到,回报给单位的第一手讯息指
自己
内劝说未果,也来不及阻止对方自杀的情况,只是这里就无法构成现场密室,当然也不排除那是警方的对外说法。至於Si者住家内外是否有什麽监视
影像就不得而知了。考虑到日後我可能还会被对方「关注」一阵
,我想就打消去现场确认的想法吧!但如果假设密室为真,至少我住家附近是没有监视
的。考虑到男
作为前警务人员对於警界威权与形象的伤害,又或是这之中有什麽更大的丑闻必须先一步杀人灭
。尽
男
现在已经不是警察了,但其
分肯定还是会牵连到警界必须
通盘X的挞伐声浪。估计这也只是我一时突发奇想的想像力大开,又或者是基於自保本能的cH0U丝剥茧。它可能是第一次,我也希望它是最後一次,我的脑袋瓜这麽灵光仅此一次也说不定。
简单来讲,为了让这个国家与社会能持续运作,就算是「必要之恶」有时也得实行。
也因为曾耳闻对方的作风,揣测
自己恐怕要被
理掉的结论。只是我不认为那是基於私人对於公权力不信任下的私刑,反而是有着这样的信仰下的肃清。
尽
我很清楚只要跟《搔耳》扯上就不会真的如愿。关於nV警官的「独自行动」,试想在所有线索指向某个对象时,警察实在没有理由不接近对方。
男
会这麽想,除了传闻也跟nV警官连日来的行为有关吧?至於是否真有丑闻,这里就不得而知;不过,我想那应该也会是男
为了让自己活下来的最後谈判筹码。另外则是nV警官独自行动下遵循的「正义」,我相信在对方心中这词应该有别於世俗的普遍认知。
完全没底。
这里我必须声明,为人
事仍得建立在绝大多数的普世价值跟法律之下,所谓的「必要之恶」乃至於私刑,其实都和前两者的崩坏脱不了关系。这样的认知其实与她的职业毫无冲突。实际上,对於「正义」的解读也早不同过往的单一
意,综括而论,正义是被涵盖在社会秩序面向中的。